尾矿库安全其他相关规定摘录
一、《尾矿库安全技术工程》相关规定摘录
10 尾矿再利用及尾矿库闭库后再利用
10.1 在用尾矿库进行回采再利用或经批准闭库的尾矿库重新启用或改作他用时,必须按照本规程第5章尾矿库建设的规定进行技术论证、工程设计、安全评价。
10.2 在尾矿库再利用生产运行过程中必须按本规程第6章尾矿库安全生产运行的规定确保尾矿库安全。
10.3 对在用尾矿库或对闭库尾矿库进行回采再利用的,不得影响尾矿坝和原排洪设施的安全。
10.4 尾矿库再利用生产完成后,应按本规程第9章尾矿库闭库的规定,进行闭库。
二、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强化风险管控的通知》(陕应急〔2019〕121号)相关规定摘录
(二)大力规范尾砂回采再利用行为。切实加强对尾矿回采再利用的监督管理,尾砂回采再利用工程必须进行回采勘察、安全预评价、回采安全设施设计,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尾矿回采用于再选时,应具备回采再选后的尾矿贮存场地,对从已闭库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后仍将产生的尾砂继续排入原尾矿库的不予审批。尾矿回采结束后,原尾矿库仍继续使用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排入库内的尾矿容重、粒度等特性和坝体、排洪构筑物等结构强度进行复核确认,编制安全专篇,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回采库内部分尾砂且回采结束后不再使用的尾矿库,应按照规定完成闭库手续。回采库内全部尾砂且回采结束后不再使用的尾矿库,拆除相应建构筑物和设施后,应当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注销该尾矿库。同一座尾矿库内不得同时进行尾矿的回采和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