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 作者:市发改委
  •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 更新时间:Tue Mar 09 11:00:11 CST 2021
关于印发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发改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商洛市白小宝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市中恒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商洛分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施救企业的收费行为,加强对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的管理,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精神及《陕西省定价目录》(陕价综发﹝2018﹞2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是指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企业在对故障车辆、事故车辆实施救援服务时所收取的费用。清障施救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高速公路清障施救遵循就近、安全、便捷的原则,除因事故不能自行驶离而影响交通的事故车辆外,其余车辆实行自愿有偿服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法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对属于停放拖移车辆的专用停车场,全市统一收费标准按附表二执行。对在交通事故处理期间的车辆,应减免停车收费。
  二、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实行资格准入。交通和公安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审核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企业的资格,企业取得上述资格后,方可实施救援服务并收取费用。
  三、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清障施救服务企业应严格执行发改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和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各县区发改、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高速清障施救服务企业的管理,依法履行职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交通部门要及时收集所辖道路通行条件变化信息,建立施救信息平台,合理配置施救资源,及时高效地处置求救信息,有效组织高速公路清障,做好高速公路抢通恢复工作,消除高速公路安全隐患;公安部门要加强高速公路的管控力度,加大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巡逻密度,快速处理突发事件和交通事故,合理利用高速公路清障施救力量,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通过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完善公路清障施救的管理系统,提高我市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的管理水平。
  五、高速清障施救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公路清障施救服务和收费行为。除因事故造成当事人死亡等特殊情况外,应以协议形式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清障施救的委(受)托项目、收费标准、金额等,并向委托人提供结算清单及合法票据。
  六、此标准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原商政价发〔2012〕3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表一 商洛市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
    附表二 商洛市清障施救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商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洛市交通运输局    商洛市公安局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