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商洛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整改 工作方案》修改意见的函
- 作者:市发改委
- 文章来源:市发改委
- 更新时间:Tue Mar 13 07:48:16 CST 2018
市级各相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督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中办发电〔2017〕13号)精神,我委按照《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整改工作方案》相关要求,结合《中共商洛市委办公室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全力开展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商办字〔2017〕62号),拟定了《商洛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整改工作方案》,现随文印送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并于10月31日下班前反馈我委,逾期未提交修改意见的视同无意见。
商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0月26日
联 系 人:王 峰
联系电话:2313712(传真)
商洛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整改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督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中办发电〔2017〕13号)精神,依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对照《中共商洛市委办公室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全力开展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商办字〔2017〕62号)要求和各部门职责分工,就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整改方案。
一、指导思想
本着举一反三、突出重点、各负其责、综合施策的原则,以《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为遵循,以保护好秦岭生态环境为目标,以系统化推进山水林田湖综合治理为方针,统筹推进植被保护与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资源高效综合利用、绿色循环发展四大任务,着力修复自然生态功能,规范开发建设秩序,完善管理体制机制,使秦岭地区进一步形成主体功能定位清晰、生态屏障坚强有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经济发展与民生改善共生共赢的发展新格局。
二、整改问题
根据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来陕督察及我市自查情况,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问题有:
(一)非法采矿采石问题。秦岭地区采矿采石企业普遍规模小,开发利用水平低,生态破坏严重,且近年来采矿采石面积呈扩大趋势。
(二)违法企业问题。部分采石企业证照不全,违法开采或随意倾倒废石弃渣;部分采矿企业采矿证过期却仍在生产,废渣沿山体倾倒,且有废水直排和渗坑排放问题。
(三)违规审批问题。秦岭限制开发区内部分企业在未取得秦岭保护管理机构准入手续的情况下,所在县国土资源部门违规向其审批采矿许可证。
(四)工作机制不健全问题。市、县均未单设秦岭保护管理机构,此项工作未能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三、整改目标
市环保、国土、林业、水务等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按期完成《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中所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2017年底前,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持续加强、公共服务能力、基础设施建设、绿色产业发展持续推进。制订完成《商洛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商洛市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到“十三五”末,全面遏制秦岭地区各类破坏环境的行为,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得到基本规范,矿区复垦、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建设进一步加强。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69.5以上,空气质量达到一、二级标准,地表水质量达到功能区划水质要求,汉、丹江等主要河流出境水质稳定保持达标。
四、整改措施
(一)加强植被保护。各县(区)政府按照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制订封山育林、退耕禁牧、还林和植树造林、水土保持等行动计划;积极落实天然林保护优惠政策措施,提高植被覆盖率,改善秦岭生态环境。
(二)加强水资源保护。制定商洛市秦岭水资源保护行动计划,建立秦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严格规范水资源开发利用、水资源调度、水电站和水库建设等,保障秦岭范围内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严格控制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维护生态平衡。
(三)保持生物多样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秦岭范围内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调查,建立秦岭野生动植物及栖息地、保护地档案,并编制商洛市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
(四)严格控制开发建设活动。根据秦岭矿产资源分布、储量等情况,编制秦岭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行动计划,严格执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严控制和规范采矿权审批。继续推进开山采石专项整治行动,大幅减少采石矿山数量。设置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的保护标志、标牌和界桩等。
(五)切实降低交通设施建设环境影响。交通设施建设应该统筹规划、科学选线、坚持边建设边整治边恢复,保持生物多样性和水源涵养等功能,尽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破坏。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对建设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环境监理。
(六)严格规范城乡规划建设。在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内严禁房地产开发,秦岭内各类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县级以上政府根据社会发展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制订并组织实施移民搬迁计划,已经搬迁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限期拆除,恢复生态。确保市、县城乡规划的制订和实施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七)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在编制秦岭旅游专项规划或乡村旅游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同时,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景区和景点应科学设计、合理布局,加强对景区内公共基础设施升级改造,规范游客游览方式和行为等。
(八)健全完善机构设置。健全市级秦岭保护机构,协调推动各县(区)完善秦岭保护工作机制。
(九)抓紧编制《总体规划》。按照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要求,编制完成《商洛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保其科学性和可实施性。各县(区)按照《条例》和总体规划的要求,完成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
(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优先对各县(区)中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的区域占比较多的县(区),按保护的国土面积和生态环境价值相应增加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十一)加强联合执法检查。多部门组织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检查,对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内违建别墅情况进行“回头看”,严肃查处秦岭范围内非法采矿、采砂、开垦等违法行动,规范秦岭新建、扩建、改建的矿产资源开采和建设项目,严厉打击乱砍乱伐、私采滥挖、乱排乱放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保护职责。市政府不定期组织开展秦岭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和行政监督,各相关行业执法部门适时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各县(区)政府可以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在特定区域组织综合执法。
(二)健全政绩考核。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地方党委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严格实施奖惩。同时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党政同责,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秦岭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要终身追责。
(三)加强宣传教育。采取“青年志愿者行动”、生态体验、影音资料等方式,宣传秦岭生态保护,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保护秦岭的积极性,使关注秦岭、保护秦岭成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
附件:商洛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整改工作重点任务分工
附件
商洛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整改工作重点任务分工
任务 |
责任部门 |
完成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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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植被保护 |
1.制订封山育林、退耕还林和植树造林行动计划 |
市林业局 |
(需明确) |
2.制订退耕禁牧行动计划 |
市农业局 |
(需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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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制订水土保持行动计划 |
市水务局 |
(需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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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积极落实天然林保护优惠政策措施,提高植被覆盖率,改善秦岭生态环境 |
市林业局 各县区政府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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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水资源保护 |
5.制定商洛市秦岭水资源保护行动计划 |
市水务局 |
(需明确) |
6.严格控制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维护生态平衡 |
市环保局 各县区政府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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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持生物多样性 |
7.编制商洛市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 |
市林业局 |
(需明确) |
8.定期对秦岭范围内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调查,建立秦岭野生动植物及栖息地、保护地档案 |
市林业局 各县区政府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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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格控制开发建设活动 |
9.编制商洛市秦岭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行动计划 |
市国土局 |
(需明确) |
10.继续推进开山采石专项整治行动,大幅减少采石矿山数量 |
市国土局 各县区政府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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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设置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的保护标志、标牌和界桩等 |
(需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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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切实降低交通设施建设环境影响 |
12.交通设施建设应该统筹规划、科学选线、坚持边建设边整治边恢复,保持生物多样性和水源涵养等功能,尽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破坏 |
市交通局 市环保局 各县区政府 |
持续推进 |
13.落实交通设施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占或者少占林地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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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对建设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交通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环境监理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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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严格规范城乡规划建设 |
15.在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内严禁房地产开发 |
市住建局 市国土局 各县区政府 |
持续推进 |
16.秦岭内各类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
市环保局 各县区政府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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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各县(区)政府根据社会发展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制订并组织实施移民搬迁计划,已经搬迁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限期拆除,恢复生态 |
各县区政府 市移民办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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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确保市、县城乡规划的制订和实施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
规划局 各县区政府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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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合理开发旅游资源 |
19.在编制秦岭旅游专项规划或乡村旅游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同时,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景区和景点应科学设计、合理布局 |
市旅发委 各县区政府 |
持续推进 |
20.编制专项规划,加强对景区内公共基础设施升级改造,规范游客游览方式和行为等 |
市旅发委 各县区政府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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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健全完善机构设置 |
21.健全市级秦岭保护机构 |
市编办 |
2018年 月 |
22.协调推动各县(区)完善秦岭保护工作机制 |
市编办 市秦岭保护机构 |
2018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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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抓紧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
23.编制完成《商洛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保其科学性和可实施性 |
市秦岭保护机构 |
2018年 月 |
24.各县(区)按照《条例》和规划的要求,完成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 |
各县区政府 |
2018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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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
25.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优先对各县(区)中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的区域占比较多的县(区),按保护的国土面积和生态环境价值相应增加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
市财政局 市秦岭保护机构 |
持续推进 |
十一、加强联合执法检查 |
26.多部门组织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检查,对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内违建别墅情况进行“回头看”,严肃查处秦岭范围内非法采矿、采砂、开垦等违法行动,规范秦岭新建、扩建、改建的矿产资源开采和建设项目,严厉打击乱砍乱伐、私采滥挖、乱排乱放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
市环保局 市发改委 市国土局 |
每年不少于 次 |
十二、强化保护职责 |
27.市政府不定期组织开展秦岭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和行政监督 |
市环保局 市发改委 市国土局 |
每年不少于 次 |
28.各相关行业执法部门适时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
市环保局 市国土局 市林业局 市水务局 |
每年每单位不少于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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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各县(区)政府可以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在特定区域组织综合执法 |
各县区政府 |
每年不少于 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