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以工代赈管理细则

  • 作者: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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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Sun Jan 22 19:39:25 CST 20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效益,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的相关管理活动,适合本细则。本细则所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当地贫困农民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第三条以工代赈投入分实物投入和资金投入。实物投入以实物折资形式核算。国家以工代赈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预算内扶贫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各级以工代赈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以工代赈项目实施范围主要是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下简称连片特困地区)、连片特困地区之外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适当兼顾其他地区的贫困乡村。
  第五条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乡村道路(含独立桥涵)、农田水利、人畜饮水、基本农田(含淤地坝)、片区综合开发以及根据国家和省上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公室,下同)是以工代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编制以工代赈规划,编报与下达年度计划,负责项目管理及监督检查计划执行等。
  第二章规划计划管理
  第七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国家和省上扶贫开发总体目标,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级以工代赈建设规划。规划内容包括发展背景、总体要求、主要目标、重点区域、建设任务、资金筹措、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以工代赈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扶贫方针政策为指导,以以工代赈规划为依据,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九条以工代赈计划分为中央财政预算内计划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基本内容包括政策要求、项目类别、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时限、投资规模及构成、建设内容和劳务报酬等。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主要安排连片特困地区跨行政区、示范带头作用强、具备一定规模的综合性扶贫项目。
  第十条年度计划的编报由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当地扶贫开发任务和以工代赈规划,编制年度项目建议计划,逐级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依据国家要求和全省以工代赈规划,结合实际汇总编制本省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草案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条以工代赈年度建议计划项目应当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特别是扶贫专项规划相衔接,原则上来源于规划项目库,完成全部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优先安排深度贫困乡村的项目和群众参与积极性高、减贫效果好的项目。年度计划按项目安排资金,不切块分配。
  第十二条以工代赈年度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和要求,综合考虑各市县发展状况、贫困程度、上年计划执行和当年建议计划项目情况,提出资金安排意见,经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编制下达。
  第十三条市级发展改革委自收到省以工代赈年度计划之日起,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计划下达。
  第十四条省以工代赈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或变更的,必须报省发展改革委批准。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发展改革委依据以工代赈规划,建立项目库,搞好项目储备,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列入以工代赈建议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在以工代赈项目库中选择,并优先安排深度贫困乡村的项目和群众参与积极性高、减贫效果好的项目。
  第十六条以工代赈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管理。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对本级上报项目的合规性负责,项目的责任主体为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公室)。
  第十七条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每项工程需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工程质量,除技术复杂的项目应进行招标外,其他项目在行业部门指导下,组织当地群众实施。
  第十八条以工代赈项目应组织项目所在地的农民参加工程建设,优先安排建档立卡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农民参加,并支付劳务报酬。尽量提高劳务报酬占总投资比重。劳务报酬发放应当公开、足额、及时,严禁克扣、拖欠。
  第十九条项目建成后,要设立永久性工程标志牌。标志牌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时间、建设内容、完成投资、投资来源等。
  第二十条以工代赈项目的竣工验收,实行谁审批、谁组织验收。项目建成后,先由建设单位自验,再逐级申请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由组织验收单位出具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二十一条加强档案管理,项目档案资料包括项目计划、项目批复、工程设计、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监理文件、竣工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图文资料等。长期保存劳务报酬发放档案。
  第二十二条项目投入使用后,要制定运行管理制度,加强工程维护,落实后期管护责任,确保长期发挥效益。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和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分别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农〔2012〕264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第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除中央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中安排的管理费外,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在地方投资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管理费,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积极筹措以工代赈配套资金,并与国家以工代赈资金统筹管理。可以整合其他渠道资金或者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用于以工代赈项目建设。
  第五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市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加强对以工代赈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当地连片特困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建立健全以工代赈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和工作经费。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搞好项目计划申报、资金拨付和管理、项目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以工代赈工作人员开展学习、交流和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第二十八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以工代赈宣传工作,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众媒体,宣传以工代赈政策和取得的扶贫效果。
  第二十九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约束机制,健全规章制度。以工代赈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廉洁自律。在项目审报、资金安排等方面,要公开、公正、公平,不得以权谋私。
  第三十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激励机制。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鼓励。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省发展改革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并探索建立监管平台,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监督检查和稽察,并接受单位、个人对以工代赈项目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第三十二条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计划执行和项目建设监测机制,实行动态监管。跟踪掌握本市以工代赈计划执行情况,按季度、年度形成报告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三条建立以工代赈工作检查制度,对项目选择、计划执行、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等环节主动开展检查和稽察,积极配合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开展对以工代赈项目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实行建设单位自查、县级发改部门组织全面检查、省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交叉检查和重点抽查的检查制度。每年检查一至两次,并将检查结果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三十四条以工代赈项目应当实行公告、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公告、公示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和期限、资金规模和来源、工程标准和效益、劳务报酬发放、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
  第三十五条对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的,以及在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问题的,省发展改革委将酌情减少其以工代赈资金安排。
  第三十六条在编报下达以工代赈投资计划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以及违反规定原则、程序下达投资计划或安排项目等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具体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在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或达不到预期效益的,应当对相关责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酌情调减当地下一年度以工代赈投入规模。凡拖欠、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贪污以工代赈投入的,责令限期归还,如数追缴,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统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以工代赈实行季度统计报表和年度工作总结制度。
  第三十九条季度统计报表内容,主要包括计划安排、资金到位、资金投入、劳务报酬支付、工程进度等,已建成的项目要及时上报图文信息。
  第四十条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一年来的基本情况、实施成效、经验做法、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第四十一条各市应分别于季末和年底前将季度统计报表和年度总结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陕西省发展改革委2006年4月7日发布的《陕西省以工代赈实施细则》同时废止。本管理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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