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商洛市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实施意见》修改意见的函

  • 作者:市发改委
  • 文章来源:市发改委
  • 更新时间:Tue Mar 13 07:47:55 CST 2018

市级各相关部门:

2017年8月26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71号),市政府领导批示,由我委商市财政局尽快牵头制定我市实施意见,为了充分吸收各行业各部门的意见,加快完成我市实施意见的编制,我委于2017年10月26日向市级各相关部门印送了《关于协同开展<商洛市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意见>编制工作的函》,共收到市财政、国土、农业、林业、水务五个部门13条反馈意见,我委在充分采纳的基础上起草了《商洛市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意见(初稿)》。现印送你们,请进一步细化、补充,提出宝贵修改意见,于11月14日(下周二)下班前反馈我委,逾期未提交修改意见的视同无意见。

                        

商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1月10日

    联 系 人:王 峰        联系电话:2313712(传真)

 

 

 

商洛市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意见

(初稿)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71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全省全市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快推进全省全市生态文明建设,经省市政府同意,制订以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到2020年,实现森林、水流、耕地、湿地、荒漠、矿区等重点领域和重点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域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跨地区补偿成效显著,补偿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符合我省省市市情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基本建立,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二、重点任务

(一)森林。建立健全公益林补偿动态调整机制和市场化补偿引导政策,逐步统一同一事权等级建立市县财政补偿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机制。实现省级财政地方公益林补偿范围明显增加,推进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纳入公益林补偿范围。适当补偿因封山禁牧而减少收入的农户。积极争取省级地方公益林补偿资金和国家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奖励资金。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探索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支持森林集中管护机制。积极开展争取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动态管理试点。(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

(二)水流。在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河流敏感河段和水生态修复治理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大江大河重要蓄滞洪区以及具有重要饮用水源或重要生态功能的湖泊水库,全面开展加快落实中省生态补偿政策,研究建立市、县补偿标准。建立健全降低或减少农业面源污染的补偿机制。全面推行河长制,持续开展重点流域治理。(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

(三)耕地。完善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健全耕地质量检测体系,建立落实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生态治理补偿制度。对在地下水漏斗区、生态脆弱区、自然资源限制区等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和在重金属污染区调整种植结构和对长期耕种且对耕地生态保护较好的农民给予补助提高耕种补贴标准,所需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鼓励农民种地积极性。制定退耕还林还草规划,有步骤、有计划,逐步将25度以上陡坡地退出基本农田,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范围。整合发改、国土、农业、水务、财政等部门农田专项建设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高效利用资金,提高耕地质量。研究制定及时落实中省鼓励减用化肥农药和施用有机肥料、低毒生物农药及施用高效施药机械的补助政策。(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

(四)湿地。争取开展国家中、省退耕还湿试点、国家湿地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湿地补偿试点。衔接国家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严格执行中省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相关要求,研究建立符合我省市发展实际的相关制度。(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负责)

(五)荒漠。......。

(五)矿区。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责任机制,修订及时落实和执行相关管理新办法和技术新标准,研究积极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目标责任制试点和建设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试点。研究制定省级按照全省煤炭、非煤矿山采空区治理补偿标准和办法,加快能源开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水土流失治理步伐。探索各类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矿产资源限制开发区域的矿业权依法退出补偿办法。坚决打击在禁止开发区域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等行为。(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安监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多元投入机制。拓宽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筹措渠道。争取中财政逐步加大对我市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支持力度。建立省级加大中省生态保护补偿和转移支付资金投入机制争取力度,健全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整合现有相关资金,完善资金分配管理办法,加大力度支持积极争取重点生态功能区和重大生态文明项目建设政策、资金。按照中省部署,完善严格执行中省各类收费基金和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管办法。落实资源税扩大征收范围政策,积极推动相关收入用于补偿相关领域。吸引鼓励社会投资进入生态保护领域。落实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积极开展相关市场交易。发展绿色信贷,支持相关企业通过发债或上市融资,培育发展碳金融及衍生产品业务,继续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市财政局、市发改委会同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地税局、市林业局、市金融办、市保监会等负责)

(二)健全配套制度体系。加快推进县市“多规合一”,发挥主体功能区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基础制度作用。健全加快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实施,统一确权登记自然生态空间,明确生态补偿主体、对象及其服务价值。参考国家标准标准制定完善我省认真落实全省生态补偿标准,明确市、县财政补偿比例。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全市大数据环境管理平台。落实生态保护补偿统计和信息发布制度,推动开展生态保护补偿效益评估,培育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机构。跟踪国家陕西省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进度,适时启动我省市相关工作。落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深化自然资源及其产品市场化价格改革,完善用电、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加强自然资源用途管制,推进能源、资源按质量分级、梯级利用。逐步构建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支持有关市、县(区)加快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和综合实验区。(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会同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办等负责)

(三)强化重点区域和地区间补偿。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划定并严守生态控制线和生态保护红线,统筹各类补偿资金,落实国家中省综合性补偿办法。健全禁止开发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加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地质公园等禁止和限制开发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和相关资金的争取力度。重点支持国家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市(县)生态补偿工作。争取开展秦岭、乔山、黄河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按照国家部署会同有关省(自治区)实施黄河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深化津陕对口协作主动加强与南京、天津等对口协作地区合作交流,争取将全市范围纳入国家南水北调水源涵养地列入国家自然资源管理改革试点范围。研究制定我省横向生态补偿办法,逐步建立省内横向生态补偿机制,鼓励相关地区、流域积极与西安、渭南、安康建立多种方式省内横向补偿关系。推动汉江、丹江、延河、无定河等流域建立水源地水质保护补偿机制加快推进丹江流域水源地水质保护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国土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扶贫局等)

(四)统筹推进生态保护补偿与精准脱贫。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探索生态脱贫新路子。积极争取国家中省重大项目和资金向我市贫困地区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倾斜。在贫困地区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投入资金争取力度,优先开展加快推进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合理调整基本农田保有量及空间分布。开展积极争取全市纳入贫困地区生态综合补偿试点,探索将部分贫困人口转为生态保护人员,探索贫困地区水电、矿产等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制度。实施好生态移民搬迁。(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扶贫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审计局等负责)

(五)加快制度建设。落实中省有关法律法规,出台研究制定我省市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健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完善土地资源、水资源、生物资源、矿产资源等有偿使用制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采矿权、土地使用权、水权、林权、碳排放权等出让方式,加快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及生态补偿统计体系,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法制化、制度化、系统化。(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统计局等负责)

(六)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按照主体功能区区划,研究制定积极探索对县(区)差别化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实行推动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奖惩制度激励机制。全面实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审计局)。

四、组织领导

省市发改委、省市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强化指导协调,及时研究重大问题、难点问题,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政策实施效果评估,推进各项任务落实。省市级有关部门要紧密对接国家省级有关部委厅局,掌握最新政策动向,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各项具体工作实施意见。各市县(区)要高度重视,明确目标任务,扎实开展各项工作,纳入中省生态补偿相关试点的县(区)及时总结试点情况,提炼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各级市、县审计和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审计和监察,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环保督察工作。对落实不力的,启动追责机制。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