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市中心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标准 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作者:市发改委
  •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 更新时间:Mon Dec 11 20:08:25 CST 2023

商洛市城市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市区集中供热正式价格的函》(商城管函〔2023〕152号)收悉,鉴于市中心城区集中供热价格试行期满,为确保冬季供暖工作顺利开展,根据《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陕价价发〔2011〕146号)《陕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陕价商发〔2017〕111号)《陕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陕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1〕183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委《关于对市热力有限公司2020-2022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和听证情况,参照省内其他地市集中供热价格水平,本着“公益可体现、企业可承担、群众可承受、运营可持续”的原则,综合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市民承受能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中心城区集中供热价格(终端销售价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热价分类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热价划分为居民用热和非居民用热两类。

其中:对幼儿园、学校、福利院、敬老院、社区居民委员会、养老托育机构、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社会福利场所执行居民类用热价格。

二、供热时段

供热时段为四个月,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三、集中供热价格标准

本次制定市中心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按建筑面积和按流量收费标准(含每月每平方米0.5元左右的热交换站到用户的运营维护费用)。

1.居民用户用热价格按面积计费标准为5.6元/㎡•月,按流量计费标准为43元/吉焦,0.15元/千瓦时。

2.非居民用户用热价格按面积计费标准为7.4元/㎡•月,按流量计费标准为56元/吉焦,0.2元/千瓦时。

3.低保户用热价格维持原试行价格标准,按面积计费标准为4元/㎡•月,按流量计费标准为30.4元/吉焦,0.11元/千瓦时。

4对已安装用热计量装置的用户,提倡执行“两部制”热价计费方式,具体计算公式为:

供暖季总热费=基本热费x30%+计量热费x70%

基本热费=按面积计费热价x供热建筑面积x4

计量热费=按流量计费热价x整个供暖季用热总流量

四、相关要求

1.凡属我市中心城区集中供热用户中的低保户,持有效证件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经核实后,由供热单位统一办理热价优惠手续。

2.供热企业应当确保用户供热区域的室温高于18℃,室内其他区域温度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供需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供热企业在供热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处理用户报修或投诉。

4.供热企业严格按照此定价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并做好宣传、解释及收费公示工作,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和相关部门监督检查。非采暖期的非居民用热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也可参照此标准。

5.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建筑红线范围内的供热管网设施,由项目投资建设主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并承担费用,其中属于新建商品房的,建设费用纳入房价,不得在房价外另行向用户收取。属于老旧小区改造的,按照“受益者付费”原则公平分摊;建筑红线范围以外的供热管网设施由政府或者政府特许经营企业按照经营范围负责投资建设,费用由政府或特许经营企业承担,不得将建设费用以“碰口费”等名义向用户和其他市场主体收取。城市规划区以外用户的供热费用由用户和供热企业通过合同约定方式解决。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2024年采暖季起执行。

             

 

商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0月25日